刘某某 受贿罪 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618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被告在任淮阴某单位发展建设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电网技术改造项目和跟踪服务政府杆线迁移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水电安装个体户尚文建为感谢自己关照其承接政府杆线迁移工程以及在工程施工管理、结算工程款方面对其关照并请自己以后继续关照其承接政府杆线迁移工程所送现金人民币14万元。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对犯罪嫌疑人的归案起到了实际作用,系立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无前科劣迹,请求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暂扣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